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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5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字第50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宜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5 月26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關「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關訴訟程序之記載,顯係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