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65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松德選任辯護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35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松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松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先後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方式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係基
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以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A03、被害人杜玉媚、林宥萱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保護令案件
歷經偵查程序,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無視本院保護令之禁令,再次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蔑視司法威信,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前述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及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需扶養2名已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患有環境適應障礙疾患、疑似雙相情緒障礙症、嚴重型憂鬱症病史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5350號被 告 林松德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黃彥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松德與A03為兄弟,雙方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林松德前因對A03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嗣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4年12月11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9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林松德不得對A03、A03之配偶杜玉媚、子女林宥萱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詎林松德明知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且於114年8月6日至8月9日間因騷擾A03而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5年1月21日以115年度偵字第436號提起公訴,復另起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即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行為,以此方式對A03、杜玉媚、林宥萱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A0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松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傳送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訊息予告訴人A03之事實。 2.坦承於附表編號8時間,至新北市○里區○○路00號被害人杜玉媚娘家,以麥克風大聲喊教出這樣侵占小叔財產的女兒等語之事實。 2.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吃很重的藥,很多事情都是混著的,不知道在夢中還是現實,不知道告訴人及被害人杜玉媚、林宥萱在上開處所內等語。 2 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杜玉媚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有為附表編號8之行為之事實。 4 證人林宥萱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有為附表編號8之行為之事實。 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9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告訴人向被告聲請保護令獲准,禁止被告不得對告訴人、被害人杜玉媚、林宥萱有騷擾行為之事實。 6 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 被告於114年12月22日已收受通常保護令,已知悉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7 本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436號起訴書 被告於114年8月6日至8月9日間因騷擾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5年1月21日以115年度偵字第436號提起公訴,佐證被告知悉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8 LINE訊息截圖12張 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9 員警秘錄器錄影檔案翻拍照片3張 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8時間至被害人杜玉媚娘家以麥克風大聲喧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犯行,係以一接續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所為之騷擾行為,為單純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 恭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湯 志 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編號 時間 行為 1 115年1月22日 傳送訊息:「我收回的訊息就是林宣瑩還沒有看到你說的內容,我已經把面子留給你了,好好談對你自己有好處,言盡於此因為我不騙人,我現在欠淡水一信三百萬,國泰世華信用貸款100萬,為了宣穎的病情好轉這些都沒什麼,我在強調一次宣瑩如果不在這個世上,我會放棄自己去陪他,然後把一切所有的帳都清算,如果你需要他割腕的照片的話我會傳給你」 傳送訊息:「並不需要用到賣房子可以解決問題,我就看你的誠意,老天爺都知道我付了一半,如果你想逆天的話歡迎」 傳送訊息:「好心再提醒你一句太極的黑白你選好,我都奉陪,你找誰都沒用...你侵吞我房產的目的你不擇手段喔,那就抱歉囉要黑可以比你黑,要白可以比你白,你找徐東昇,是誰介紹的,有用嗎?」 傳送訊息:「我圖片換成了六爪黑龍,用保護令想這樣侵吞我的房產是我留給我兒子跟女兒的喔,那警察局談啊,躲避是沒有用的麻煩出來面對喔,告我侵入住居你真敢」 傳送訊息:「寧可風你很好喔」 傳送訊息:「我不會再跟你留面子了」 2 115年1月23日 傳送訊息:「早安已經給過你機會看你昨天的眼神這麼邪,你知道我不怕死吧,鬼門關走過五次,送你一句話周瑜對諸葛亮賠了夫人又折兵,宣很不安全,必須24小時盯著,既然他不關你的事,你女兒也不關我的事,我不怕死但是很多人必須陪我...為你昨天的言行負責,這是我善意的提醒喔!現在是早上7點33分,過年前侵占房子給我還來, 你沒有幾天的時間了,或許一個禮拜都不到,不要臉的傢夥你昨天的眼神嘴臉,真是噁心啊,敢用徐東生對我精神攻擊,你就準備我的反應啊,我真的不怕死,你在法庭公然的說謊,我不動手動脚也可以....給你機會和解你沒有機會了,最後一招龍轉乾坤,你哭一輩子吧,過年前道歉或許只有一週,兩週甚至不到,為你的言行負責,徐東昇,是我這輩子最肚爛的人,用他對我精神攻擊,麻煩是」 傳送訊息:「嚴重的反噬你要有心理準備喔...可能讓你欲哭無淚吧,提醒一下布袋戲的悲籠斬很好看,就算我死了,證據在我兒子那裡,我想帶走幾個人應該輕鬆自在吧,哎呀這麼早我就在說夢話」 傳送訊息:「吞了我一半的家產還敢這麼理直氣壯,小人的行為,沒關係,付出代價就平了,這是老天會自己運行的程式,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哪個白痴教你扯的是叫孝親費...蕭經費有人繳300多萬,房子才270萬你當我傻?老天會裁決你們一家,至於找誰那就看老天囉,反正我是不怕死,跟你不一就是你怕死而我不怕2026你氜這麼邪惡老天註定會收幾個...可憐啊」 3 115年1月24日 傳送訊息:「玉蒼穹的悲龍斬可一次大範圍的鎖定,今年你必須看見一次,我根本就不怕死,不像你法庭上都可以公然說謊...沒什麼好說的,侵佔我的房產,練不成也得練成...霹靂好戲在安可」 4 115年1月28日 傳送訊息:「差不多要替天行道了昨天晚上你差不多這個時間回去我11點家裡吧,我看的一清二楚那台爛車今天我跟我的主治醫師說,我要走絕對帶超過三個人以上一起走...替天行道是我的職責」 5 115年1月29日 傳送訊息:「你在法庭上公然說謊已經被上天記錄了,我夢到老天爺對我說已經派冥冥跟造化過去對付你們一家人,像你們這種上樑不正下樑歪的,老天爺說讓你們報應來了,我太開心了,你有本事去找老天爺告他」 傳送訊息:「雖然你想獨吞我11樓的房產,但是你們全家死後我還是會幫你燒紙錢,讓你們黃泉路有買路錢,你敢得罪老天爺那你就準備準備,報應要來了啦,對了這都是老天爺跟我說的你去告他,賤人」 傳送訊息:「最重要的一點我昨天去問老媽,老媽很肚爛你,霸佔了我的一半房產,還有我照顧了你十多年,老媽現在很不爽啦,你先去問問老媽的意見,在醫院都是我去照顧的你們都沒有,也不能說沒有,你們就去去打醬油而已...還孝順?比較昂貴的藥都是我自掏腰包,還有給看護的錢都是我多給啦,只有你拿一些沒用的3C給看護」 傳送訊息:「這些簡訊都是金珠老媽叫我傳給你的,不好意思喔,11樓的房子快給我還一半過來欠我廣和十幾年照顧恩情麻煩算一算,還有恩將仇報者必遭天譴,這個是任何宗教說的,我就看你對自己弟弟恩將仇報,你還能活多久,希望不要是一家人你一個人承擔就好....這也是老天爺跟我說的,你只要自殺就好了...」 6 115年2月12日 一條命配你們三條加一條我很劃算,我會讓你們什麼都沒有,打給你的一半也給收回來,我不怕死後面又有老天爺撐腰,你玩死自己一家了善意的提醒你到時候哭都來不及,老天爺已經跟我說了你們一家人全部會遭受天譴,難怪杜玉妹他老爸早就死了就是因為生了這個女兒不要臉啊,那個房子我決定一毛都不分給你,現在是我兒子要找你了你在躲啊,,,,卑鄙無恥下流的東西,龍咬虎你必死無疑啊,在法院宮廷說謊,這世間容的你這種賤人嗎,你的好運到今年為止全部變付的,你還會哭早知結果何必當初,這就是我的逆轉乾坤,你現在來下跪都沒用了我不怕死老天爺更是不怕死,天地的法則你敢挑戰,那所有的專家都會告訴你等死」 傳送訊息:「我再說一次現在是我兒子找你,他有保護令嗎做賊心虛幹你爸的老雞*」 傳送訊息:「主委我要弄他非常簡單,我住的時候他還不在,我離開的時候他才進來他媽死菜鳥,聽你的一面之詞一樣至少死路一條」 傳送訊息:「我只是好心提醒你啊不要全家一個都不剩被老天懲罰」 傳送訊息:「我女兒也要找你,你是龜孫子不敢接是不是啦」 傳送訊息:「那很好,老天說原本不是你東西它全部要毀掉,老天要滅你,你後悔都來不及,我再說一遍我兒子要找你,你在躲啊我兒子要找你我兒子要找你」 7 115年2月19日 傳送訊息:「十幾天沒讀現在讀了,就是我兒子要找你」 傳送訊息:「陰險小人,說的話沒一句是真的,法院認證的」 傳送訊息:「我有帶證據」 傳送訊息:「真是陰險」 傳送訊息:「善意告知恩將仇報者必遭天譴天理難容冥冥跟造化老天會處理小人全關聯者希望你們能躲的掉阿彌陀佛」 8 115年2月19日下午2時許 至杜玉媚位於新北市○里區○○路00號之娘家,以麥克風大聲喊「要去真理大學找林宥萱」、「杜家為什麼教出杜玉媚這樣的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