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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6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68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聖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536、21579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聖翔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聖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取得財物,竟先利用與告訴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持有告訴人管領之本案汽車,嗣卻拒不返還本案汽車予告訴人,予以侵占入己,進而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斟酌本案汽車之價值,以及本案汽車業經告訴人領回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案件附卷可憑(見113年度偵字第21579號偵查卷第9頁),再衡酌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而持有本案汽車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汽車予以侵占入己,核屬其本案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然本案汽車業經告訴人領回,已於上述,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536號113年度偵字第21579號被 告 林聖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聖翔前於民國113年6月29日,向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公司)委託之匯豐汽車公司淡水廠人員李羿廷,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且約定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29日至翌(30)日,惟林聖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屢經該廠人員催告還車,仍置之不理。嗣於113年7月6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湖口服務區」,另案為警逮捕時,即通知其友人「蘇柏均」往湖口服務區取車,且要求勿還車,以此等方式侵占本案車輛入己。

二、案經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林聖翔於偵訊時供述 ㈠伊有租用本案車輛之事實。 ㈡伊有在遭逮捕,將本案車輛丟在湖口休息站,且找友人去處理之事實。 ㈢伊遭逮捕後,隔兩天就遭釋放,但本案車輛未返還之事實。 二 證人即匯豐公司代表人鍾承鋒於警詢時陳述 本案車輛於113年9月4日遭尋獲,翌(5)日取回之事實。 三 證人李羿廷於警詢證述 伊於本案車輛出租予被告後,有答應被告延期至113年7月6日下午4時還車,惟被告於當日未返還車輛之事實。 四 ㈠汽車出租單 ㈡車輛租賃契約 本案車輛於113年6月29日下午4時許,出租予被告之事實。 五 ㈠告訴人李羿廷提供之譯文 被告於113年7月6日下午1時58分許,經匯豐公司顏文雄聯繫,需於當日下午6時前,將本案車輛返還之事實。 六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3年11月16日函所附員警職務報告 ㈡密錄器影像 被告要求龜山分局警員為其撥打電話給facetime 友人「蘇柏鈞」(音譯),並向友人告稱「明天不要還了,明天來載我…鑰匙放右輪內側」等語,顯示被告將本案車輛視為自己車輛而處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思 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 玳 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