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87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芷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0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許芷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許芷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為證據。
二、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協商、解決糾紛,竟傳送文字訊息恫嚇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影響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欠缺對他人應有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惟斟酌告訴人實際受害程度、影響範圍,被告行為時所受刺激、犯罪動機,且僅止於透過文字訊息恫嚇,並未訴諸身體暴力,整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又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依約履行調解條件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再被告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時高中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紀錄表足佐,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堪認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6063號被 告 許芷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芷菱因認曾溶婷在外陳述不實謠言,而對曾溶婷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HSU CHI
H LING」,傳送如附表之文字予曾溶婷,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事恐嚇曾溶婷,使曾溶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曾溶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關連性 1 被告許芷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許芷菱於上揭時、地,傳送如附表之文字予告訴人曾溶婷之事實。 2.被告辯稱:我當時有喝酒,因為告訴人不接我電話,我很生氣才傳了這些訊息云云。 2 告訴人曾溶婷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遭被告以附表所示文字恐嚇,而心生畏懼之事實。 3 告訴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以附表所示文字恐嚇告訴人之事實。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㈡被告為附表所示之恐嚇行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
顯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密接、延續方式為之,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客觀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董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伊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 時間 文字內容 1 115年1月9日上午9時18分 不敢承認的破ㄐ巴啦,去死一死了啦 2 115年1月9日上午9時20分 他媽的我要不要看醫生幹你屁事喔,你他媽走著瞧啦 3 最好在土城給小心一點啦 4 記得板橋也小心一點啊 5 115年1月9日上午9時42分 小心一點喔,只要有人啊,願意拿錢辦事喔,你就給我小心一點啊,你信不信啊,我一定弄死你啦 6 讓你喔,沒辦法喔,在葬儀社生存啊 7 115年1月9日上午9時44分 他媽的你沒來道歉我跟你講啊,試試看啊,我讓你知道什麼叫做你還會會害到你旁邊身邊的人啊 8 你最好給我齁給我道歉錄影影片啊,不然喔,大家走著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