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81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郁茹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72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郁茹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第7至8行「已可預見」更正為「已預見」。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郁茹於本院之自白。
二、法令適用㈠罪名及處罰條文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與「劉子豪」間,共同實行本件犯行,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包括一罪
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犯罪者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上開帳戶,復由被告依指示轉帳被害人所匯款項,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包括一罪。
㈣科刑上一罪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行,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一般洗錢罪所定之刑處斷。
㈤數罪併罰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行,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所犯各罪,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
三、量刑理由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劉子豪」之指示,
將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持以從事詐欺及洗錢犯罪使用,又轉帳詐欺所得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嚴重危害交易及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具有一定程度之惡質性,所為誠值非難。被告參與上開犯行之動機主要係因當時需要工作,足見其規範意識已有偏差,行為輕率,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被告本件犯行造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金額如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惟考量擔任車手,尚非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就本件並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等情,在量刑上,自非無就被告之行為態樣、主觀犯意及參與程度綜合斟酌之餘地。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停車開單員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定執行刑
又衡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罪時間、空間甚為密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固依「劉子豪」之指示,轉匯匯入上開金融帳戶之款項
共6萬元,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沒有拿到報酬等語(偵緝卷第43頁),則被告迄未領得任何報酬,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財物,難認其個人有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㈡另本件被告收受或移轉之款項,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即其洗錢標的財產,本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衡諸被告就本件犯行所轉帳之款項,均已悉數交復他人,被告對洗錢行為標的自始並無任何管理、處分權限,並考量被告本件犯罪情節暨經濟生活等情形,堪認倘就其洗錢標的仍宣告沒收或追徵,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薛人允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所示 黃郁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所示 黃郁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723號被 告 黃郁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郁茹於網路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劉子豪」之人(無證據證明其為未滿18歲之人,下稱「劉子豪」),依黃郁茹之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民眾多半使用自己之金融帳戶交易,以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絕爭議,實無另向他人商借帳戶收款為己領取款項後,再轉入其他金融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而將款項轉出之可能與必要,所收受與轉出之款項極可能係詐欺取財等犯罪贓款,已可預見所為收轉交易可能係遂行對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罪行為,仍基於縱使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劉子豪」作為收款之用,嗣「劉子豪」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或黃郁茹知悉係3人以上犯之)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行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詐騙時間、匯款時間及金額詳附表所示)。復由黃郁茹依「劉子豪」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人所匯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先轉入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將虛擬貨幣轉入「劉子豪」提供之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與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郁茹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依「劉子豪」指示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予「劉子豪」,並將本案帳戶匯入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匯至「劉子豪」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之事實。 2 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經過,以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3 本案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被告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證明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予「劉子豪」,並依「劉子豪」之指示而將另案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而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劉子豪」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洗錢罪嫌。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1 A03(未提告) 假投資 113年8月6日23時56分 3萬元 113年8月7日0時13分、14分 5萬元、1萬元 113年8月7日0時5分 2萬元 2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7日0時0分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