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2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7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松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837號),被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松輝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事實欄第十行「致劉松輝人車倒地」應更正為「致蕭永騰人車倒地」;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松輝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專心駕車,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並造成告訴人蕭永騰受有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部韌帶拉傷等傷害,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未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被告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若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837號被 告 劉松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松輝於民國114年1月21日9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6段第4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359號前時,欲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時,本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連續向右變換車道至第6車道,適有蕭永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第6車道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不得超速行駛,蕭永騰見狀煞閃不及,劉松輝汽車右前車頭因而與蕭永騰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劉松輝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部韌帶拉傷等傷害。嗣劉松輝於肇事後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駕駛,事後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蕭永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松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蕭永騰發生車禍,惟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轉彎時前方有2臺機車,告訴人在該2車後方,所以我並未見告訴人,因告訴人車速很快,所以告訴人才會來撞到,我並無過失等語。 2 告訴人蕭永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暨截圖照片1張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00號)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以及告訴人超速行駛同為本件交通事故肇事原因。 4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松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坦承肇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芸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