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4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喬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對照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堪認顯係誤植,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揭規定,爰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附表原判決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證據清單編號2「警詢及」刪除。 犯罪事實第6行「MKQ-9216」更正為「MKQ-9126」;證據清單編號2「警詢及」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