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蕭竣鴻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3590號、114年度偵字第1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竣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蕭竣鴻(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各附卷可稽。又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開庭而未到庭,命司法警察前往執行拘提未獲,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本院開庭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