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汪恪增
郭惠珠被 告 李秀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7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秀如因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汪恪增、郭惠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