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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李柏良被 告 陳正東(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正東於起訴後死亡,其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李柏良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