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陳建成被 告 張致維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17號為刑事簡易判決,乃原告遲至115年4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自不待言。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