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9號原 告 吳志昌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劉宸碩律師被 告 巫宗鍠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33號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高御庭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