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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交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少龍義務辯護人 呂明訓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調偵緝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柳政雄告訴被告蕭少龍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調偵緝字第21號被 告 蕭少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少龍於民國114年8月9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塑膠箱及塑膠蓋,其本應注意將塑膠蓋固定綁好,然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上路,嗣於同日16時52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00號前時,上開塑膠蓋即掉落路上並翻至對向車道,適有柳政雄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該處,因碾壓上開塑膠蓋而打滑失控,柳政雄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左肘及右膝挫擦傷等傷害,蕭少龍並未停留現場即逕自駛離,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蕭少龍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柳政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少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柳政雄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全部犯罪事實。 4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致受有左肩、左肘及右膝挫擦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姿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辰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事訴訟法(113.07.31)第284條(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