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李欣祐被 告 江武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