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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緝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宇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周宇孟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死亡一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