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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2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9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謝益霖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3、5至8、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2、4、9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謝益霖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謝益霖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4、38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係指

「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自被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4屋內所扣得之大麻1包,均呈煙草狀且未見有成熟莖、種子及其製品之型態,此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見毒偵卷第96、97頁),且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45.8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389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同上卷第17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被告所持有之大麻淨重部分,即可作為其持有大麻之純質淨重之認定。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

㈢查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大麻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大麻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雖非屬同品項之毒品,惟依前揭說明,就是否逾純質淨重法定數量,自應分別就同級毒品併同計算,則本件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60.1828公克(計算式:1.0117公克+45.91公克+13.2611公克=60.1828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36.9874公克(計算式:0.0166公克+30.2823公克+0.5公克+0.0985公克+0.86公克+5.23公克=36.9874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5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謝益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為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相關犯

罪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仍不知悛悔,明知毒品乃為法所嚴禁,竟無視國家禁令,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其中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60.1828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36.9874公克,已如前述,為法律處罰標準之數倍,如流通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且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不小,不能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5至8、1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

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大麻等成分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9至60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9至72頁)、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38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73頁)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沾有毒品之吸食器(附表編號17),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各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4、9至1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

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1至68頁)在卷可考,核屬違禁物,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物,卷內尚無證據足以認定與被告

本案犯行有關,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薛人允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備註 1 愷他命粉末吸管 1支 5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0.0166公克(見毒偵卷第67頁)。 2 愷他命毒品 1包 8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 30.2823公克(見毒偵卷第67頁)。 3 依托咪酯菸彈 1顆 10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見毒偵卷第59頁)。 4 11-1~11-5咖啡包(黑色) 5包 11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5公克(抽驗其中證物編號A2、A3粉末2袋鑑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為12.3%,再就證物編號A1-A5原始淨重4.12公克計算總純質淨重為0.5公克,見毒偵卷第63、151頁)。 5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1包 1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117公克(見毒偵卷第71頁)。 6 大麻 1包 A1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45.91公克,大麻為植物,因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等多種特有生物鹼成分,非單一化學合成毒品,無法進行純質淨重檢驗(驗餘淨重45.88公克,見毒偵卷第173、181頁)。 7 依托咪酯菸彈 1顆 A2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見毒偵卷第59頁)。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A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3.2611公克(見毒偵卷第71頁)。 9 咖啡包(LOGO NAME字樣) 1包 A5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985公克(見毒偵卷第63頁)。 10 A6-1~A-16咖啡包(黑色) 16包 A6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86公克(抽驗其中證物編號D2、D3粉末2袋鑑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為7.2%,再就證物編號D1-D16原始淨重11.99公克計算總純質淨重為0.86公克,見毒偵卷第63、151頁)。 11 A8-1~A8-10咖啡包(蠍子圖案) 10包 A8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23公克(抽驗其中證物編號F5、F6粉末2袋鑑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為3.6%,再就證物編號F1-F10原始淨重145.30公克計算總純質淨重為5.23公克,見毒偵卷第63、151頁)。 12 12-1~12-5咖啡包(人型圖案) 5包 12 未檢出毒品成分(見毒偵卷第61頁)。 13 A7-1~A7-31咖啡包(人型圖案) 31包 A7 未檢出毒品成分(見毒偵卷第61頁)。 14 電子磅秤 3臺 6、A3 未鑑驗。 15 分裝袋 1包 7 未鑑驗。 16 電子菸主機 1臺 9 未鑑驗 17 吸食器 1組 13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卷第69頁)。 18 Iphone手機(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 與本案無關。 19 Iphone手機(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2 與本案無關。 20 網路卡 6張 3 與本案無關。 21 空白貨款委託契約書 2份 4 與本案無關。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7961號被 告 謝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益霖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大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前之某時,在不詳之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1、13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謝益霖因另案涉犯詐欺罪嫌,經警方於114年4月16日上午8時58分許,持本署核發之拘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4樓將謝益霖拘提,並經謝益霖同意後搜索其位於上開地點6樓之住所,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益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其所有,並坦承犯行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物照片等 證明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之事實。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14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389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9月23日北市警鑑字第1143098848號函暨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推估換算表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檢驗出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毒品純質淨重及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13所示之物品,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1 愷他命粉末吸管(毛重:1.29公克、淨重0.29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0.0166公克 2 愷他命毒品1包(毛重:34.86公克、淨重:33.86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30.283公克 3 依托咪酯菸彈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4 11-1~11-5咖啡包(黑色)5包(總毛重:9.13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5公克 5 12-1~12-5咖啡包(人型圖案)5包(總毛重:23.29公克) 並未鑑驗出毒品成分 6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包(毛重:1.68公克、淨重:1.4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117公克 7 大麻1包(毛重:56.5公克、淨重:53.5公克) 8 依托咪酯菸彈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0公克、淨重:19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3.2611公克 10 咖啡包1包(LOGO NAME字樣,毛重:0.91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985公克 11 A6-1~A6-16咖啡包(黑色)16包(總毛重:29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86公克 12 A7-1~A7-31咖啡包(人型圖案)31包(毛重:140.5公克) 並未鑑驗出毒品成分 13 A8-1~A8-10咖啡包(蠍子圖案)10包(毛重:162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23公克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