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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4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D000-K114351A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B女告訴被告AD000-K114351A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54條之罪,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及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924號被 告 AD000-K114351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代號AD000-K114351A成年男子(姓名詳卷,下稱A男)與代號AD000-K114351號成年女子(姓名詳卷,下稱B女)係址設新北市八里區甲公司之同事(公司名稱及地址均詳卷),A男於民國114年1月間因追求B女遭拒後,竟基於跟蹤騷擾及毀損之犯意,違反B女之意願,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持續跟騷擾B女,致使B女心生畏懼,足以影響B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B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坦承附表所示跟蹤騷擾犯行之事實。 2 告訴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證明被告附表所示跟蹤騷擾及毀損犯行之事實。 3 告訴人與被告及友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現場監視影像光碟及畫面截圖照片10張、告訴人機車鎖頭毀損照片1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附表所示跟蹤騷擾犯行及毀損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行,係基於單一整體之犯罪決意,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附表編號4之毀損及跟蹤騷擾犯行,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毀棄損壞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德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程蘧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1 114年1月間起至同年4月間止 甲公司 在B女置物櫃內放置零食逾15次。 2 114年7月上旬某日 B女住處附近 在B女停放之機車上放置零食。 3 114年7月21日 新北市三重區臺北橋附近 在B女停放之機車上放置零食。 4 114年9月4日 B女住處附近 打開B女停放機車之置物廂放置零食,並致B女機車鎖頭毀壞,不堪使用。 5 114年9月下旬某日 甲公司附近 打開B女停放機車之置物廂放置零食。 6 114年9月30日23時40分許 B女住處附近 打開B女停放機車之置物廂放置零食。 7 114年10月1日23時57分許 B女住處附近 打開B女停放機車之置物廂放置零食。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