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6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64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美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4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A04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提起公訴,然被告因精神疾病問題,於114年12月10日起透過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於新北市私立敏金精神護理之家,被告現況為「四肢無力,多臥床,且常有拒食情形,現置有鼻胃管及導尿管;精神狀況不佳,無法切題對談,經社工及安置機構人員評估,建議其目前體況及身心狀況不適宜出庭」,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6月1日新北社工字第1151044056號函文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已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被告能以正常意識到庭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