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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錢裕國律師被 告 郭瑞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郭瑞華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115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影像檔案,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郭瑞華被訴傷害等案件,須瞭解起訴書內相關影音檔案具體內容,以利被告行使防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拷貝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卷附光碟內如附表所示影像檔案,其內容核與本案事實發生之客觀情狀有關,要屬被告防禦所需之相關資料,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拷貝該等影像,核屬有據,爰准許其自費轉拷後交付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附表編號 檔案 1 起訴書證據清單附表編號3所示錄影檔案光碟檔名: 1、IMG_4892.MOV 2、IMG_4893.MOV 3、IMG_4894.MOV 4、IMG_4896.MOV 5、IMG_4897.MOV 6、IMG_4899.MOV 7、IMG_4900.MOV 8、FOWR3372.MP4 9、VFOS0020.MP4

裁判案由:聲請拷貝光碟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