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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緝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文堯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文堯於民國97年5月間,結識孫偉忠後,因其有偽造文書之前科,遂與孫偉忠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冒用變造身分證之犯意聯絡,加入前揭販賣假證件之集團,其分工方式為孫偉忠刊登前揭廣告後,以每張證件10,000元至30,000元之代價,販售變造之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待取得購買者提供之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等證件及照片、年籍資料後,孫偉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文堯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將前揭資料交給鄭文堯,由鄭文堯在臺北市○○區○○路0巷0號2樓,將證件及照片掃瞄至電腦後,再將證件正本放在電陶爐烘烤加熱,俟取下膠膜後,將照片換貼至證件正本,並變造年籍資料,再以博士膜護貝,而於附表一編號3至16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偽造林明彥、王燕茹、陳怡欣、何盈惠、郭怡慧、王豫文、張世民、林東進、洪文利等人如附表一編號3至16所示之證件,再交由孫偉忠將上開證件交給委託之人,足生損害於郭怡文、何豫雯、牛宇儂、王盈惠、盧靖勝、張世民、林東進、鄧欽天、曹進國及洪文利等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嫌、戶籍法第75條第1項意圖冒用變造身分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鄭文堯業於106年7月2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緝卷第2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