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4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崧皓
任良祐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26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日所為,就被告趙崧皓、任良祐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崧皓、任良祐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