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5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子毅
黃浚宏
馮勤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01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5、6「物品名稱、數量」欄所載「統一編號章1枚」,均應更正為「統一編號章印文1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