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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4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AU KIN LOK(中文名:劉健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三十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LAU KIN LOK(中文名:劉健樂)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該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