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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6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鴻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