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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重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駿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汎鐸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被 告 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奕辰被 告 黃致銘

吉秝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