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徐理被 告 詹豐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25號,同案被告詹家泓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