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0號原 告 彭慕貞被 告 馬漢君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0號原 告 彭慕貞被 告 馬漢君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