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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70號原 告 陳韻名被 告 韋宜樺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49號(即114年度審訴字第24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