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69號原 告 陳怡彣被 告 林睿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5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