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273號原 告 王曉涵被 告 黃嵩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嵩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8日宣判乙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原告王曉涵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0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揆諸前揭規定,即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