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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37號原 告 林冠吟被 告 張啓文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583號、115年度審簡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冠吟對被告張啓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