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47號原 告 張艷婷被 告 鍾傑名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86號(即114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審判長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