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85號原 告 黃麗燕被 告 張舜傑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簡字第7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