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華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楊春媚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簡字第1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