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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8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25號原 告 鍾光華被 告 HARRY CHOO WENG HANG(中文姓名:朱永恆)

劉正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光華對被告HARRY CHOO WENG HANG(中文姓名:朱永恆)、劉正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