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35號原 告 蔡逸盈被 告 黃偉倫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轉管轄至本院。又本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