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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9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42號原 告 張喆瑄被 告 林晏丞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