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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仕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號),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仕泰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仕泰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下稱前案)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同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3年11月4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14年3月14日以114年度東簡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復經該院於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下稱後案)駁回上訴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居所地之一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法院被告地址報表(本院卷第35頁)及後案判決書(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此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準用同法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並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偶發犯、初犯或惡性輕微之被告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另依此項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在緩刑期滿後,其刑之宣告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因而已無從對受刑人為撤銷緩刑之宣告,固為原則,然後案倘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犯罪情形而經刑之宣告確定,即便撤銷緩刑之裁定在前案緩刑期滿後,依同法第76條但書之規定,該前案刑之宣告,尚不失其效力,檢察官仍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撤銷緩刑之聲請。

四、經查,受刑人確有聲請意旨所指上開前、後案之科刑情形,有前、後案歷審判決書各1份(本院卷第9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3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又檢察官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即115年2月28日)以內之1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31日士檢云執寅114執聲1497字第114908568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程序並無違誤之處,自不因前案緩刑已期滿致本院無從對受刑人為撤銷緩刑之宣告。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案之罪名、罪質及犯罪手法均完全相同(均係向彩券行店員佯稱要先下注購買運動彩券並於稍後付款云云),其於受前案緩刑宣告後不到1年內即再犯相同之罪,顯見其甫經前案刑事追訴及判刑,卻絲毫不知檢束自身行為,反而故意更為相同犯罪,守法觀念薄弱,非僅偶發犯罪,其主觀上展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均屬非微,已使前案原為促使偶發犯之行為人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復斟酌受刑人並無在監獄或看守所致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之情形,且本件聲請書繕本及本院意見調查表已於115年1月9日、12日,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各寄存於受刑人居所之轄區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惟其逾期未回覆意見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65頁至第69頁)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