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浩元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05號、第6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13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戶籍資料可佐(見本院115年度他字第48號卷第15頁),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10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6005號99年度偵字第6926號被 告 A13
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被 告 李鴻志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廖芳萱律師(已解除委任)陳鴻琪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曾奕豪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被 告 陳柏安
謝霆偉 (原名謝嘉峰)
吳秀媚
廖冠華
王繼宏
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被 告 王維新
李定興
蔡文晶
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王昭婷律師被 告 蔡文隆
黃萬宏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A13(綽號「大支」、「大柱」)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雷祥車行」負責人,僱用李鴻志(綽號「阿志」)、陳柏安(綽號「小柏」)為員工;曾奕豪(綽號「三六」)係臺北縣○○市○○○路0段00號「威龍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僱用謝霆偉(原名謝嘉峰、綽號「阿峰」)、廖冠華(綽號「阿華」)為員工;吳秀媚係謝霆偉之女友;蔡文晶(綽號「齒敏」)在臺北縣○○市○○○路00號經營檳榔攤及計程車行;蔡文隆(綽號「文隆」)係蔡文晶之兄;王繼宏(綽號「麥可」)在臺北縣○○市○○路000號經營「哩賀檳榔信用社」,兼營計程車行;王維新(綽號「小維」)係王繼宏之子、林水興(綽號「啤酒」)、李定興、黃萬宏則為王繼宏之友人。渠等乘A03等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以放貸重利予不特定人或幫計程車司機整合債務,從中牟取暴利,遇有無法償還高額利息,即以言語恐嚇、暴力毆打、逼迫被害人簽具高額之本票等方式催討債務,甚而基於共同犯意之連絡,共同實施暴力討債,而有下列犯行:
(一)被害人A03部分:
1.蔡文晶、王繼宏基於妨害自由、傷害、恐嚇等共同犯意之聯絡,由蔡文晶聯繫曾奕豪指揮謝霆偉、廖冠華2人共同參與,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凌晨0時許,藉故討論債務,要求A03前往臺北縣○○市○○路000號「哩賀檳榔信用社」,蔡文晶向A03表示須將全部債務新臺幣(下同)19萬元交給王繼宏處理、整合,A03表示不願意,遂遭蔡文晶徒手毆打(A03受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接續遭謝霆偉、廖冠華徒手毆打;此外,蔡文晶恐嚇A03稱「要將債務交給天驛車行處理」、「如果汐止樟樹一路95號車行或是仁愛路210號檳榔攤任何一間出事,家就不用住了」等語,致A03心生畏懼、並害怕遭受毆打,遂簽立72萬元之借據暨每張面額6萬元之本票共計12張。2.98年10月20日凌晨3時許,蔡文晶等人承前犯意,強押A03至臺北市○○區○○○路00號B1「天天開心」酒店,由蔡文晶、王繼宏、謝霆偉、廖冠華、黃萬宏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男子約10餘人在場,因A03反應非自願簽立本票,遂遭謝霆偉、廖冠華徒手毆打。
3.王繼宏、王維新、李定興等人基於妨害自由之共同犯意,於99年3月23日16時許,由王繼宏指揮王維新率同李定興及另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A03位於臺北縣瑞芳鎮大寮路住處檳榔攤,王維新要求A03交出車輛鑰匙,A03藉故拖延,遂遭同行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腳踢踹,並遭王維新持類似警棍毆打,以此方式使A03行無義務之事。
(二)被害人A04部分:
1.蔡文晶因A04未依時繳交承租計程車、借貸重利等費用,於97年間某日,恐嚇A04稱「不管怎樣就是要交,不然讓你很難看」等語,致A04心生畏懼;此外,蔡文晶指示蔡文隆前往臺北縣汐止市國泰醫院,強押A04前往蔡文晶租屋處,蔡文晶向A04表示「不管如何、就算去借錢都必須還他錢」,並教唆蔡文龍強押A04前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當舖借錢(確切借貸金額不詳),並經返回蔡文晶住處、親手交予蔡文晶後,方得離開。
2.A13整合A04債務,98年7月初,並要求簽立原債務2倍金額之本票(即簽立31萬5仟元之本票)。倘未依時還錢,A13或他的小弟即以電話或前往A04住家,恐嚇、脅迫還錢;此外,A04於98年9月間前往A13公司處所內,因未依時償還利息費用,遂遭3名不知名男子(經A13稱為「金主」男子及其小弟)徒手毆打(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三)A13、謝霆偉、陳柏安及不詳姓名等多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15日起連續8天,在A05經營之臺北縣○○市○○路○段000號2樓「愛人卡拉OK」內,白吃白喝共簽帳未付3萬餘元。
(四)曾奕豪、謝霆偉等人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15日,在臺北縣○○市○○○路0段00號前,因口角細故,毆打A11成傷。
(五)曾奕豪、謝霆偉、吳秀媚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間,由曾奕豪貸以A01不詳金錢,收取月息30分之重利,並由吳秀媚保管A01之借款資料,由謝霆偉按時至A01住處收取利息。
(六)A13於98年10月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某處貸以A027萬元,收取月息30分之重利,並自98年12月起,多次與李鴻志、陳柏安、曾奕豪、謝霆偉等人前往A02經營之中日超商(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催討債務,並向A02以「要不要叫一些小弟來等收錢」(閩南語)等危害他人之生命、身體之語,恐嚇、催討債務,致使A02心生畏懼。
(七)謝霆偉於98年4月初及8、9月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某處各貸以A061萬元,收取月息30分之重利,並自98年12月起,多次向A06以「要找人到你家泡茶」等危害他人之生命、身體之語,恐嚇、催討債務,致A06心生畏懼。
(八)王繼宏於98年11月8日,在臺北縣○○市○○路000號「哩賀檳榔信用社」貸以A074萬5000元,約定每10天需繳付4,500元利息,收取月息約30分之重利,A07因未按時支付利息及償還債款,且因另積欠蔡文晶租車費用5萬元,亦無法還款,於99年4月24日19時許,在汐止市○○街000號騎樓,遭王繼宏夥同不詳姓名年籍男子2名強押上計程車,載往上址「哩賀檳榔信用社」限制行動自由、毆打(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逼討債務並強逼簽下本票。
(九)謝霆偉、陳柏安於98年5月9日,在臺北縣○○市○○路000號11樓,向A008自稱「陳先生」,貸以A0083萬元,預扣利息5,000元,約定每10日需繳付利息5,000元,而收取月息約50分之重利。
(十)王繼宏、王維新2人於98年9月間,在上址「哩賀檳榔信用社」貸以A121萬元,收取月息30分之重利。嗣經警於99年4月21日,在A13等人住處等地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列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3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蔡文晶、王繼宏、謝霆偉、廖冠華於上揭時間要求A03配合等情事及其於上揭時地遭人毆傷等情事。 2 被害人A03之驗傷診斷證明書 證明被害人A03於98年12月21日至醫院驗傷情形。 3 被告王繼宏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王繼宏、黃萬宏知情、參與上揭被害人A03遭毆傷等情事。 4 被告王維新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王繼宏指揮被告王維新、李定興等人於上揭時地毆傷被害人A03等情事。 5 被告王繼宏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通聯紀錄 證明被告王繼宏於上揭時地之在場情形。 6 被告蔡文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通聯紀錄 證明被告蔡文晶於上揭時地之在場情形,另被告蔡文晶電話聯繫被告曾奕豪、謝霆偉等人前往助勢等情事。 7 被告謝霆偉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通聯紀錄 證明被告謝霆偉於上揭時地之在場情形,另經被告蔡文晶、曾奕豪電話聯繫前往助勢等情事。 8 被告廖冠華0000000000電話通聯 證明被告廖冠華於上揭時地之在場情形,另經聯繫前往助勢等情事。 9 被告黃萬宏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通聯紀錄 證明被告黃萬宏於上揭時地之在場情形,另經被告王繼宏電話聯繫前往助勢等情事。 10 借據、本票 證明被害人A03遭恐嚇、脅迫簽立借據、本票等資料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4於警詢中及偵訊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蔡文晶、蔡文隆、A13於上揭時間要求被害人A04配合等情事及其於上揭時地遭人毆傷等情事。 2 被告A13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A13為被害人A04整合債務等情事。 3 被告蔡文晶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蔡文晶所稱其與被告A13係屬「同公司」(及同組織集團)等情事。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5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A13、謝霆偉、陳柏安在被害人A05店中白吃白喝簽帳未付之事實。 2 簽單8張 證明被告A13、謝霆偉、陳柏安在被害人A05店中白吃白喝簽帳未付之事實。
(四)犯罪事實一、(四)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A1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曾奕豪、謝霆偉等人毆打告訴人A11等情事。 2 被告曾奕豪、謝霆偉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曾奕豪、謝霆偉等人毆打告訴人A11等情事。
(五)犯罪事實一、(五)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1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曾奕豪放貸重利、恐嚇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A01催討債務等情。 2 被告謝霆偉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謝霆偉以恐嚇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A01催討債務等情。
(六)犯罪事實一、(六)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2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A13放貸重利、指揮被告李鴻志、曾奕豪、謝霆偉等人向被害人A02恐嚇、催討債務等情。 2 被告A13、李鴻志、曾奕豪、謝霆偉等人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A13涉指揮被告李鴻志、曾奕豪、謝霆偉等人向被害人A02恐嚇、催討債務等情。
(七)犯罪事實一、(七)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6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謝霆偉放貸重利並以恐嚇方式向被害人A06逼討債務等情事。 2 被告謝霆偉等人電話節錄譯文 證明被告謝霆偉向被害人A06恐嚇、催討債務等情。
(八)犯罪事實一、(八)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7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王繼宏放貸重利及指揮不詳年籍姓名之男子2名強押被害人A07至汐止市○○路000號「哩賀檳榔信用社」限制行動自由,由在場之被告王繼宏、王維新、蔡文晶及不詳年籍姓名之男子2名共5名毆打被害人A07催討債務及遭強逼簽下本票等情。 2 扣案本票2張(面額4萬及6萬元各1張) 證明被告蔡文晶放貸重利等情。
(九)犯罪事實一、(九)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008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謝霆偉、陳柏安等人放貸重利等情事。 2 在曾奕豪經營車行扣案本票1張(面額3萬元) 證明被告曾奕豪、謝霆偉、陳柏安等人聯繫有聯繫且同一夥,及放貸重利等情事
(十)犯罪事實一、(十)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害人A12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王繼宏、王維新父子放貸重利等情事。 2 扣案電腦借款人資料 證明被告王繼宏、王維新父子放貸重利等情事。
二、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核被告蔡文晶、王繼宏、謝霆偉、廖冠華、王維新、李定興、黃萬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蔡文晶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等人就上開強制罪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蔡文晶上開2罪,請分論併罰。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核被告蔡文晶、蔡文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A13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蔡文晶、蔡文隆就上開強制、恐嚇罪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13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核被告A13、謝霆偉、陳柏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核被告曾奕豪、謝霆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五)犯罪事實一、(五)部分:核被告曾奕豪、謝霆偉、吳秀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六)犯罪事實一、(六)部分:核被告A13、李鴻志、陳柏安、曾奕豪、謝霆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A13另涉有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等人就恐嚇罪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13所犯上開2罪,請分論併罰。
(七)犯罪事實一、(七)部分:核被告謝霆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八)犯罪事實一、(八)部分:核被告王繼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蔡文晶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王繼宏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九)犯罪事實一、(九)部分:核被告謝霆偉、陳柏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犯罪事實一、(十)部分:核被告王繼宏、王維新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一)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A13等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請依法宣告沒收。
(十二)請審酌被告A13、蔡文晶、王繼宏等人以整合債務方式,強暴脅迫上開計程車司機等被害人簽下原本債務2倍金額之本票,貸與重利,再以強暴脅迫方式索取債務,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暴利,且行徑惡劣如同流氓,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請從重量刑,被告A13、蔡文晶、王繼宏3人均請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以示儆懲。
(十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A13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另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然恐嚇取財罪與恐嚇罪及強制罪構成要件上之區別,即在於行為人是否主觀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害人A03、A04、A02、A06等人因涉嫌借貸等而積欠被告A13等人上揭款項,業據被害人等供陳無訛,則被告A13等人雖以前揭不法行逕逼迫被害人等償還所積欠之債務,然既曾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則縱令以私力救濟涉嫌不法,亦難認具不法所有意圖,則此部分尚不足刑法第346條恐嚇取罪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開犯罪事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徐 名 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歐 順 利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品 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工商本票 張 2 A13 2 金融卡 張 4 A13 3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3 A13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名片 張 6 A13 5 新臺幣44600元 A13 6 點鈔機 臺 1 A13 7 計算機 臺 1 A13 8 房屋租賃契約 本 1 A13 9 僱傭協議書 張 1 A13 10 帳冊 本 7 A13 11 已使用商業本票 本 1 A13 12 存摺 本 20 A13 13 司機謝添財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14 司機蔡東成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15 司機蔡瑞誠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16 司機張時思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17 司機石宗慶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18 司機廖哲斌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19 司機林金旺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0 司機陳柏菖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1 司機黃亦塵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2 司機蔡浩宇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3 司機廖哲彪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4 司機羅永禎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5 司機林進發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6 司機王文潘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7 司機林武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8 司機陳甘池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29 司機賴重宏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0 司機林裕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1 司機陳水木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2 司機王劍飛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3 司機黃潮勇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4 司機盧建霖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5 司機劉川虎承租資料暨每日收支紀錄 本 1 A13 36 司機還款紀錄 本 3 A13 37 印章 個 4 A13 38 司機黃秋龍簽具本票及租賃契約 本 1 A13 39 陳柏諺簽具本票 張 1 A13 40 鄭金龍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41 蔡文晶簽具本票 張 19 A13 42 王榮華簽具本票及駕照影本 件 1 A13 43 賴煌龍簽具本票、身分資料及退票紀錄 件 1 A13 44 周文化簽具本票 張 16 A13 45 林萬喜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46 A04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47 張道明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48 張榮昌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49 李杰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0 程尚洋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1 鄧順雄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2 陳世雄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3 林冠宏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4 曾奕豪簽具本票 張 1 A13 55 林榮貴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6 劉致皓簽具本票、支票 張 3 A13 57 陳展宗簽具本票及身分資料 件 1 A13 58 陳銘耀借據 張 1 A13 59 互助會名冊 組 1 A13 60 借款人資料 張 1 A13 61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1 李鴻志 門號為0000000000號 62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1 李鴻志 門號為0000000000號 63 新臺幣16000元 李鴻志 64 電子磅秤 個 1 李鴻志 65 蘇玲蓉債權委託書 張 1 李鴻志 66 林祖維債權委託書 張 4 李鴻志 67 李金國委託購買物件合約書 張 1 李鴻志 68 商業本票 本 2 李鴻志 69 收帳筆記本 本 1 李鴻志 70 楊子德本票 張 1 李鴻志 71 陳豐彬本票 張 1 李鴻志 72 曾玉龍本票 張 1 李鴻志 73 陳明順本票 張 1 李鴻志 74 呂東昇本票 張 1 曾奕豪 75 筆記本 本 2 曾奕豪 76 帳目表 張 5 曾奕豪 77 張本仁本票、身分證影本 張 3 曾奕豪 78 黃照佑本票 張 1 曾奕豪 79 黃銘瑜本票、身分證影本 張 3 曾奕豪 80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1 曾奕豪 門號為0000000000號 81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1 曾奕豪 門號為0000000000號 82 開山刀 支 1 曾奕豪 非屬列管刀械 83 藍波刀 支 3 曾奕豪 非屬列管刀械 84 伸縮棍 支 3 曾奕豪 85 空白商業本票 本 2 曾奕豪 86 帳目表 張 3 曾奕豪 87 彩京企業社在職證明書 張 1 曾奕豪 88 汽車行車執照 張 2 曾奕豪 89 盧瑄豔本票 張 3 曾奕豪 90 盧瑄豔本票 張 6 曾奕豪 91 廖益財本票 張 2 曾奕豪 92 呂芳亭信封資料(含資料12張) 包 1 曾奕豪 93 A07信封(含本票2張) 包 1 曾奕豪 94 黃立民本票 張 1 曾奕豪 95 黃立民戶口名簿影本 張 1 曾奕豪 96 本票影本 張 7 曾奕豪 97 謝阿龍本票彩色影本 張 2 曾奕豪 98 陳文輝信封(身分證、駕行照影本、本票1張 包 1 曾奕豪 99 羅炳坤身分證影本及和解書 張 2 曾奕豪 100 楊烈豐本票影本 張 6 曾奕豪 101 林裕盛典當借款償還切結書 本 1 曾奕豪 102 王進財還款協議書 張 1 曾奕豪 103 李有諒本票 張 1 曾奕豪 104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 張 5 曾奕豪 105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 張 5 曾奕豪 106 地籍圖謄本 張 2 曾奕豪 107 潘明本票影本 張 31 曾奕豪 108 本票 張 30 吳秀媚 109 李定興收支簿 本 2 王繼宏 110 林明宗收支簿 本 1 王繼宏 111 王寶珠收支簿 本 1 王繼宏 112 黃遠超收支簿 本 1 王繼宏 113 A03收支簿 本 1 王繼宏 114 蔡運定本票 張 1 王繼宏 115 駱進富本票 張 1 王繼宏 116 王寶珠本票 張 3 王繼宏 117 李美香本票影本 張 1 王繼宏 118 邱達宏本票影本 張 1 王繼宏 119 蔡運定本票影本 張 1 王繼宏 120 周茂正本票影本 張 1 王繼宏 121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2 王繼宏 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22 電腦主機 臺 1 王維新 acer 123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1 王維新 124 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2 李定興 125 債權支出簿 本 1 蔡文晶 126 租金繳納記錄卡 張 3 蔡文晶 127 林施甄身分證 張 1 蔡文晶 128 476-YB違反交通事件通知單 張 1 蔡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