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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汪弦毅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汪弦毅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