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韋霖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緝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