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天德(已歿)選任辯護人 邱敏維律師(法扶律師)
廖經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天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8日17時50分許前某時、地,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下稱本案吸食器)而持有,嗣民眾於114年4月18日17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北投運動中心5樓男廁淋浴間桌上發現本案吸食器,經由前開運動中心人員報警處理,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案於11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3日宣判,而被告業於同年月2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