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庭存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選任辯護人 郭俊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庭存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吳庭存與代號A000000000002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國中同學關係,吳庭存為追求A女,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自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14年4月5日,惟起訴書附表已列明最後吳庭存最後傳送相關訊息之日期為114年7月22日,故應予更正)止,在不詳地點使用通訊軟體IG暱稱「吳庭存」、通訊軟體LINE暱稱「TING TSUEN WU」,或以自己手機號碼#31#設定未知號碼,傳送語音訊息至A女手機,因A女不予接聽,該手機將語音訊息自動轉成文字訊息等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A女,以此方式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A女觀覽上開訊息、照片後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院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吳庭存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6號卷【下稱易字卷】第79至8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本院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事實欄所載反覆、持續以IG、LINE、手機將語音訊息自動轉成文字訊息,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惟否認有何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行,辯稱:我們那時是情侶關係,所以才傳送這些訊息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告訴人跟被告之間有一定情感,參照對話紀錄告訴人也有對被告傳送一些不雅字眼,被告對告訴人也是稱呼寶貝我愛你之類的,雙方情感有深厚基礎。起訴書所載113年8月至114年4月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事實上為情侶間情感糾紛。在113年8月到114年2月間被告有陸續匯款給告訴人,若有跟蹤騷擾行為,為何告訴人要接受被告金錢資助,告訴人可能後續無法取得金錢,有為了金錢行訴訟程序之嫌等語。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國中同學,被告為追求告訴人,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止,在不詳地點反覆使用IG、LI
NE、手機將語音訊息自動轉成文字訊息等方式,傳送附表所示與性、性別有關之訊息予告訴人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易字卷第7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849號公開卷【下稱偵卷】第17至20、83至87、125至129頁),復有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IG及LINE對話紀錄、語音訊息截圖、告訴人提供被告以電話騷擾告訴人之語音訊息檔案及告訴人手機自動轉成文字訊息截圖檔案之隨身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跟蹤騷擾通報表、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全提醒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21至39、43至53、103至121、173至175、181至288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其與告訴人當時為交往關係云云,然觀察卷內所有告訴人與被告所提出2人間之IG、LINE對話紀錄、語音訊息截圖、語音訊息檔案、告訴人手機自動轉成文字訊息截圖檔案之隨身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偵卷第21至39、93至94、103至121、133至165、181至288頁,易字卷第63至64頁),均僅見被告傳送寶貝、我愛你之相關親暱訊息予告訴人,不僅未見告訴人有何對被告之親暱稱謂,甚至對於被告對其為親暱稱呼或關心時,均未見任何回應,或回應「去死」、「操你媽你這一句智障話的話,看我還要不要理你」、「擊敗」、「操他媽你現在到底是想怎樣啊?」、「幹你娘」粗俗話語回應(偵卷第157至159),顯然並無接受被告親暱稱呼或關心。
被告亦供稱其無告訴人對其為類似親密稱呼之相關對話紀錄或證據(易字卷第79頁),則依目前卷存證據,僅得認定被告單方面對告訴人為親暱稱呼,且告訴人均未予回應。依照被告與告訴人間此種客觀互動情形,難認被告與告訴人間有何交往關係存在,被告、辯護人此部分辯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與告訴人間既然無交往關係,則被告傳送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反覆持續傳遞如附表所載,諸如「喜歡你」、「愛你」、「想跟你做愛」、「你喜歡狗懶毛?」、「我想進去你那」、「我下面超硬」、「最近有性行為嗎?」等等涉及個人私密性行為相關訊息予告訴人;另反覆持續傳送「我剛剛在你家樓下繞一圈」、「我就在你家樓下附近等你」、「越想越氣,我現在就過去你家按門鈴」、「我現在在你家附近」、傳送被告在告訴人住處樓下之照片、「早上又做白色的BMW上班。坐白色的BMW先去東新國小,然後再去上班」、「剛剛是不是在華興路?穿羽絨外套。然後黑色絲襪白色鞋子」等,涉及其前往告訴人住處、暗中觀察告訴人私人生活作息事項之訊息予被告,向告訴人傳遞其人正在告訴人家樓下、欲前往告訴人家打擾,或暗中觀察告訴人之意思,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之分際。且觀諸前揭雙方對話紀錄,均未見告訴人對於被告行為有何正向回應;告訴人就此亦於警詢、偵訊時供稱:(對於被告前揭行為)我心生畏怖,不敢出門,晚上睡不著覺,且對我日常生活、社會活動有影響,我上班時都要選擇別條路線上班。他知道我公司在哪,我每次出門都心理很害怕(偵卷第17至20、83至87頁),足認被告事實欄所示行為,已屬反覆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其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進行干擾,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蹤騷擾行為。
(四)被告、辯護人雖另辯稱在113年8月到114年2月間被告有陸續匯款給告訴人,若有跟蹤騷擾行為,為何告訴人要接受被告金錢資助云云,並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作為佐證(易字卷第53至62頁)。就此,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供稱:我跟被告借錢,他說不用還,但我一開始有還他我認為我有還完對方也說夠了。他有給我錢,但我沒有答應跟他交往等語(偵卷第125至129頁),固然可見雙方確實有金錢往來,然此一事實並無法推認雙方有何交往關係。而被告前揭傳送親暱、與性有關之訊息等行為,亦顯與雙方金錢關係無關,且縱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有金錢往來,亦與被告有無跟蹤騷擾行為分屬二事,無從憑此推論被告得以前揭行為對待告訴人,或被告前揭行為非屬反覆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其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進行干擾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行為,被告、辯護人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辯護人辯詞均不足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該法第18條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告先後為附表所示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延續並無中斷,故被告上揭所為應構成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無交往或何親暱關係,竟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其反覆、持續實施為本案跟蹤騷擾行為,使告訴人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告訴人正常生活,實屬不該,併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易字卷第84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之素行(詳參易字卷第15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行為時間 行為方式 行為內容(訊息內容) 備註 1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4時49分 以通訊軟體IG暱稱「吳庭存」傳送訊息 (錯過的語音通話)你剛剛有跟別人見面嗎?我剛剛在你家附近送貨。經過妳家。看到你家外面那公園有一個賣藥的。(錯過的視訊通話) 偵卷第21頁 2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晚上7時20分 (錯過的視訊通話)寶貝(愛心圖案)回訊息很困難?(錯過的語音通話)(錯過的視訊通話)我剛剛在你家樓下繞一圈。 偵卷第21、38頁 3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4時35分 (錯過的語音通話)(錯過的語音通話)我就在你家樓下附近等你。等等遇到你阿姨和大哥,我就問。 偵卷第22頁 4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6時53分 (錯過的語音通話)寶貝我想跟你做愛。這樣有錯了嗎?我付出那麼多錢在你身上。替妳處理那麼多事情。(錯過的語音通話)我想做愛。 偵卷第22頁 5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晚上9時47分 (錯過的語音通話)(錯過的語音通話)(錯過的語音通話) 偵卷第23頁 6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5時47分 (錯過的視訊通話)(錯過的語音通話) 偵卷第24頁 7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晚上9時09分 (錯過的視訊通話)幹令老師叻,真的越想越氣,我現在就過去你家按門鈴。(錯過的語音通話)(錯過的視訊通話)我現在就過去你家。 偵卷第24、34頁 8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3時25分 (錯過的視訊通話)寶貝你喜歡狗懶毛?我拍給你看。 偵卷第25頁 9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上午8時16分 寶貝下大雨你怎麼去上班。(錯過的語音通話)開車附近繞一繞。 偵卷第25頁 10 114年4月2日 上午12時05分 (被告張貼穿著性感女生照片。) 偵卷第26、31頁 11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晚上9時20分 (告訴人拍攝被告在其屋外之照片。)我現在在你家附近。(錯過的視訊通話)(錯過的語音通話) 偵卷第27頁 12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先做該做的事。北七。聽不懂嗎? 偵卷第28頁 13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我腰痠背痛。(張貼按摩會館照片)寶貝 要一起去按摩嗎。 寶貝 我想進去你那。(張貼被告身體照片)寶貝 晚餐吃了嗎? 偵卷第28頁 14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5時19分 寶貝 你在興華路那邊上班嗎?何嘉仁那邊。(錯過的語音通話) 偵卷第29頁 15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4時49分 寶貝 我現在去你家樓下按門鈴。你在哪裡?誰在旁邊? 偵卷第30頁 16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被告傳送他在告訴人住處樓下之照片1張) 偵卷第31頁 17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凌晨12時43分 寶貝 睡著了?寶貝 我想跟你做愛 我下面超硬的。 偵卷第32頁 18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4時47分 我就在你家樓下附近等你。 偵卷第33頁 19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6時18分 寶貝,假日休息要帶妹妹去哪裡?(猥褻不雅圖片1張) 偵卷第34頁 20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6時42分 我在你家附近看你搞什麼把戲。 偵卷第35頁 21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1時41分 寶貝最近有性行為嗎?有嗎? 偵卷第35頁 22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6時21分 我只是很愛你。我某個地方比較秋。寶貝 我真的好愛妳。 偵卷第36頁 23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我超想做... 偵卷第36頁 24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告訴人:(張貼照片)你打的? 被告:所有無號碼都是我打的。(張貼甘安內截圖)這個是誰? 偵卷第37頁 25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中午12時55分 (被告張貼性感女生照片)我可以跟這些女生打炮嗎? 偵卷第39頁 26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被告張貼生活照。)被告:我很珍惜你和小孩。我真心在疼你和小孩。告訴人:請不要一直盜用我的照片。我告你侵害肖像權。 偵卷第105頁 27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上午9時34分 早上又做白色的BMW上班。坐白色的BMW先去東新國小,然後再去上班。 偵卷第105頁 28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上午10時57分 早上BMW好坐嗎。你要去跟小黃的前妻說你跟他搞同一根嗎? 偵卷第105頁 29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晚上7時52分 寶貝(愛心圖案)在興華路那間嗎? 偵卷第105頁 30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晚上6時46分 寶貝(愛心圖案)你在興華路嗎。 偵卷第107頁 31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下午3時12分 東新國小。要去帶小孩了嗎? 偵卷第107頁 32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被告在LINE張貼學生照片及個人照片。) 告訴人:我想清楚了。 被告:好好的。不要這樣。 告訴人:各過各的,你這樣我身心恐懼。 偵卷第107頁 33 114年5月15日晚上11時28分 A女你沒種嗎?敢做不敢講?剛剛那個男的是誰?真的很隨便。大半夜找別的男生去妳家,超級隨便。 偵卷第109頁 34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被告傳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7年度少護字第366號宣示筆錄及傳票共3張。) 偵卷第109頁 35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某時 別人使用過的東西比較好使用嗎? 偵卷第111頁 36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上午9時24分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ING TSUEN WU」傳送訊息 (未接來電)寶貝(未接來電)我懶叫很癢。真的。(未接來電)寶貝,早餐吃了嗎? 偵卷第23頁 37 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22日某日上午11時34分 寶貝(愛心符號)我想要做。(被告張貼一張床照) 偵卷第38頁 38 114年3月26日下午3時17分 以手機撥打告訴人電話,告訴人不予接聽,語音訊息自動轉成文字訊息 跟別的女生打* 我跟別的女生睡覺... 偵卷第29 39 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51分 昨天一整晚都在忙甚麼忙得跟別的男生喔喔E喔喔喔 偵卷第111頁 40 114年5月21日下午4時37分 認識的朋友弄過的有比較好嗎?認識的朋友用過的我也尷尬嗎? 偵卷第111頁 41 114年6月29日晚上9時49分 很在乎你 我很想你 你知道我心裡真的很重要 我想照顧一下妹妹一輩子 我想陪你叨嘮 我在乎你的一切 我是很真心很真心的...我很愛你你知道嗎 我真的超級在乎你 偵卷第111頁 42 114年6月29日晚上8時51分 阿你阿姨剛剛怎麼孤零零地走過去?阿姨剛剛怎麼孤零零地走過去?魚缸怎麼一個人孤單地走過去?你們都沒有陪你阿姨喔? 偵卷第113頁 43 114年6月29日下午3時15分 跟誰抓蝴蝶?...你旁邊有誰在旁邊?..你在哪裡?你出門了是不是?跟誰出門?哪個男生去載你?孫先生嗎?還是王*的王同學 還是有其他男生 偵卷第113頁 44 114年7月2日晚上10時44分 對不起我很愛你A女 我真的心裏很在乎你... 偵卷第113頁 45 114年7月2日下午4時48分 ...沒有一個男生可以像我一樣會拿錢給你 ...所有跟你聊天的男生全部都只有一個目的 就是騙你的身體 騙你下面騙你上床打* 偵卷第113頁 46 114年7月2日下午5時17分 ...中華又騙你上床睡覺 騙你上床打* ...人家想騙你上床就這樣... 偵卷第115頁 47 114年7月2日上午11時13分 不要再給我封鎖了 你有沒有聽懂 解開封鎖 可以嗎?... 偵卷第115頁 48 114年7月2日上午10時52分 封鎖啥小封鎖啥小事情都沒有講完就封啥小 偵卷第115頁 49 114年7月1日晚上9時05分 對不起給我一次機會 不要這樣好不好?我們好好相處 陪你到老 我們認識20年 從那麼小認識到現在 真的很愛你 ..我知道錯了,你不要這樣可不可以 求你了 拜託相處 好不好 可以嗎?我真的愛你。 偵卷第115頁 50 114年7月1日下午5時08分 對不起,你不要這樣好不好...你不要換電話號碼不要封鎖我...我求你好不好認識20年了,你想你自己不好過 我這樣幫助你 我求求你對不起 我知道錯了 我很愛你 真是和你一個人... 偵卷第117頁 51 114年6月30日晚上10時07分 我求求你不要換電話好不好? 偵卷第117頁 52 114年1月30日下午6時33分 寶貝你在做甚麼?寶貝你在做甚麼?我愛你 偵卷第117頁 53 114年2月4日晚上11時28分 寶貝我是真心的愛你 偵卷第119頁 54 114年2月5日下午6時54分 我真的太愛你 我每天都在想你 你是我這輩子最重要的 偵卷第119頁 55 114年2月6日下午2時09分 剛剛是不是在興華路?穿羽絨外套。然後黑色絲襪 白色鞋子 偵卷第119頁 56 114年2月7日上午8時27分 開車附近繞一繞 開車附近繞一繞 偵卷第119頁 57 114年2月7日晚上7時 寶貝 最好不要讓我看到你做 一台舊款的BMW車牌數字尾款81的車 偵卷第121頁 58 114年2月8日晚上9時33分 寶貝...我求你給我一次機會。...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對不起我求你了 我徵求你 等你那麼多年的份上 不要這樣好不好?對不起寶貝... 偵卷第121頁 59 114年2月14日下午5時23分 ...我們認識那麼久也認識18年的時間 從13歲 國中同班同學 認識到現在 32歲快33歲 也快20年 我們這樣互相彼此瞭解的個性 但對方的為人 你知道我很愛你 我對你很用心 妹妹也很用心 很疼你 是拿一片真心在照顧你... 偵卷第121頁 60 114年2月14日晚上11時32分 幹...咧,你超速啦 你輸了嗎?不敢講 畫清楚了 直接面對 偵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