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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1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立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立祥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立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7 月19日依法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相關證物相互勾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加重竊盜罪之犯嫌重大,又被告本案業經通緝到案2 次,足證被告有躲避刑事訴追之意圖並有逃亡之事實,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5 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並參酌被告本案多次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 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