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2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琮源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琮源因病於民國114年2月28日晚間至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住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曾在該醫院男廁內燒發票、門把及病床棉被等物品持打火機燃燒之不當行為(所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在醫院單獨病房之約束室隔離,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同年3月1日18時許,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等事項,向視察患者之護理師即被害人李柔慧恫稱:「憑什麼要約束我,我昨天有傷害誰嗎?我昨天就應該燒死你們,燒掉這整個病房,我要來解開約束帶」等語,因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以此施恐嚇方式妨害被害人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後於114年11月20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業於115年5月2日死亡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0日士檢云宏114偵9150字第1149066294號函右上角之本院收文、收狀章、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既於起訴後死亡,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