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7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逸然
陳祥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93號、第17511號、第25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逸然共同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祥瑜共同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逸然前與謝銘川、劉謝豐旭合夥經營雞排店,因財務糾紛而拆夥,張逸然因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前某日製作內容含有如附表所示不實文字內容、並加註「謝X川」、「劉X豐旭」及遮掩謝銘川眼睛部位照片之傳單(下稱本案傳單)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語,再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3、5、7所示之時間,將本案傳單張貼在謝銘川、劉謝豐旭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精品雞排北新店」門口、附近巷內及謝銘川與劉謝豐旭住處附近之騎樓處,並分別與陳祥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成年人(下稱某甲)基於前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4、6之時間,由陳祥瑜、某甲至上開地點張貼本案傳單,傳述指摘謝銘川、劉謝豐旭不還錢、謝銘川為恐嚇行為等足以毀損謝銘川、劉謝豐旭名譽之事。
二、案經謝銘川、劉謝豐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然、陳祥瑜(下合稱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銘川、劉謝豐旭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案傳單、現場傳單張貼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被告二人就附表編號4所為、被告張逸然與某甲就附表編號6所為,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張逸然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自行或指示他人張貼附表所示傳單,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及目的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屬接續犯,均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逸然認告訴人二人明有盈餘卻未依約支付股權讓渡金,竟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紛爭,擅自在公開場合對外指摘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語等如附表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二人名譽內容,並造成其等受有精神上痛苦,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二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未能與告訴人二人和解或取得其等之諒解,經告訴人二人表示之意見;兼衡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二人張貼之傳單,雖為其等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然未扣案,且價值輕微,倘予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二人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張貼者 時間 傳單內容 1 張逸然 114年1月16日21時 北新路精品雞排 謝X川 劉X豐旭 拆夥不還錢 1.協商兩次說詞不一 2.自家親戚沒人願意幫 3.經營三年說都在賠錢,不要把客人當盤子。 4.說自己在地的,出言恐嚇要對方躲好。 (附謝銘川照片,眼睛部位以「我就躲,你能拿我怎樣」文字遮掩) 2 張逸然 114年1月20日2時 3 張逸然 114年1月20日3時 4 陳祥瑜 114年1月21日0時20分 5 張逸然 114年1月21日22時 6 某甲 114年1月26日某時許 7 張逸然 114年2月17日某時許 北新路精X雞排 謝X川 劉X豐旭 拆夥不還錢 1.不還錢 2.不出面協商 3.自家親戚不幫忙 4.說經營三年都在賠錢,不要把客人當盤子。 5.說自己在地的,出言恐嚇要對方躲好。 (附謝銘川照片,眼睛部位以「我就喜歡躲,你能拿我怎樣」文字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