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9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袁慈雅
鄭弘明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28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袁慈雅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弘明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5、56、58、62、6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袁慈雅(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於115年6月25日改列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3月間,向鄭弘明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或美托咪酯之液體2罐、煙彈10顆,又續於114年2至4月間,向阿輝或小小偉購買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4包(總淨重71.45公克,驗餘總淨重71.38公克,純質淨重56.58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二、鄭弘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2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4年4月15日凌晨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居所,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蒞庭檢察官當庭擴張變更事實如上)。
三、嗣於114年4月16日16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袁慈雅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袁慈雅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鄭弘明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袁慈雅、鄭弘明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等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被告袁慈雅部分見偵卷一第12-18、213-215、291頁、本院卷第104-105、113頁;被告鄭弘明部分見偵一卷第43-46、223-225頁、本院卷第164、171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一第67-9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1560號鑑定書(見偵卷一第273-276頁)、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10月7日偵防識字第1140015238號毒品鑑驗報告(見偵卷三第17-45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14年6月2日調科壹字第11403172470號鑑定書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一卷第315-323頁)各1份在卷及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等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是被告袁慈雅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是否逾純質淨重法定數量,應併同計算,而其持有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故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㈡核被告鄭弘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蒞庭檢察官已更正起訴法條如上),其施用海洛因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袁慈雅前有因施用毒品
經送觀察、勒戒,於本案行為時尚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仍不知悛悔,明知毒品乃為法所嚴禁,竟無視國家禁令,恣意持有數種第二級毒品,其中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更達56.58公克,數量非少,如流通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被告鄭弘明前已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及執行完畢,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2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檢察官未主張構成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應知毒品之危害,猶漠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及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等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如
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10月7日偵防識字第1140015238號毒品鑑驗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156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係查獲之毒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塑膠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66之電子磅秤、編號55、62之分裝袋、編號58之電子菸濾嘴套,係供被告鄭弘明施用或預備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且為被告鄭弘明所有,業據被告鄭弘明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71-172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6、20至28所示之物,雖經送鑑定結
果檢出第二、三級毒品成分,然檢察官本案未起訴被告鄭弘明持有上開毒品,蒞庭檢察官並稱將另簽分偵辦其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故應由檢察官另案處理。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足以認定與被告等本案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沛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附表一(袁慈雅所有)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名稱及編號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出處 1 安非他命/ 編號1-1至1-14 14包 總淨重71.45公克,驗餘總淨重71.38公克,純質淨重56.58公克(起訴書誤載為26.58公克) 經檢視均以夾鏈袋包裝透明晶體共計14包,晶體型態相似,隨機抽樣編號1-2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為79.2%。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10月7日偵防識字第1140015238號毒品鑑驗報告/偵卷三第19、45頁 2 不明液體/ 編號2-9 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毛重11.96公克(見備註1說明) 編號2-7、2-9、2-13、2-21至2-23號,經檢視均為煙油,其內均為褐色液體共計6瓶,型態相似,隨機抽樣2-2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純度約為5.7%,並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21至25、45頁 3 不明液體/ 編號2-14 1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毛重29.42公克(見備註2說明) 編號2-8、2-12、2-14、2-18、2-20、2-25號,經檢視均為煙油,其內均為黃色液體共計6瓶,型態相似,隨機抽樣2-18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純度約為4.0%,並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同上/同卷第21至25、45頁 4 依托咪酯菸彈/ 編號3-2 1顆 毛重5.91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檢視為黑色煙彈殼,另編為3-2-1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25至27頁 9顆 總毛重42.98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檢視均為透明煙彈殼9顆,型態相似,隨機抽樣1顆另編為3-2-2-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5 不明粉末/編號4-1 1罐 未檢測出毒品。 同上/同卷第27頁 6 分裝袋/編號3-1 1批 7 電子磅秤/編號3-4 2台 8 吸食器/編號3-5 2組 9 刮盤含2張卡片/編號3-6 1個 10 行動電話iPhone 12 Pro Max 1支 11 行動電話iPhone XR 1支 12 行動電話iPhone 14 Pro Max 1支 13 封口機/編號7-13 1台 14 大研磨機/編號7-14 1台 備註1:依上開毒品鑑驗報告,鑑定時係將編號2-7、2-9、2-13、2-21至2-23號的不明液體共6罐一起秤 重,總毛重201.46公克,總淨重149.39公克,驗餘總淨重149.16公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異 丙帕酯,純度約為5.7%,純質淨重8.51公克。 備註2:依上開毒品鑑驗報告,鑑定時係將編號2-8、2-12、2-14、2-18、2-20、2-25號的不明液體共6 罐一起秤重,總毛重97.27公克,總淨重63.12公克,驗餘總淨重62.92公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 品依托咪酯,純度約為4.0%,純質淨重為2.52公克。
附表二(鄭弘明所有)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名稱及編號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出處 1 不明液體/ 編號2-4 1罐 毛重75.82公克,淨重14.84公克,驗餘淨重14.83公克 檢視以琥珀玻璃瓶裝有透明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10月7日偵防識字第1140015238號毒品鑑驗報告/偵卷三第21至23頁 2 不明液體/ 編號2-7、2-13、2-21至2-23 5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毛重分別為37.19、8.72、43.44、25.11、74.12公克,純質淨重約為8公克(見上開備註一說明) 編號2-7、2-9、2-13、2-21至2-23號,經檢視均為煙油,其內均為褐色液體共計6瓶,型態相似,隨機抽樣2-2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純度約為5.7%,及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21至25、45頁 3 不明液體/ 編號2-8、2-12、2-18、2-20、2-25 5罐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毛重分別為5.81、6.54、5.07、11.95、38.11公克,純質淨重約為1.75公克(見上開備註二說明) 編號2-8、2-12、2-14、2-18、2-20、2-25號,經檢視均為煙油,其內均為黃色液體共計6瓶,型態相似,隨機抽樣2-18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純度約為4.0%,及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同上/同卷第21至25、45頁 4 不明液體/ 編號2-17 1罐 毛重28.09公克,淨重1.10公克,驗餘淨重1.09公克 經檢視以玻璃瓶裝有透明晶體及液體,取液體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21至25頁 5 不明液體/ 編號2-29 1罐 毛重9.75公克,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53公克 經檢視以玻璃瓶裝有淡橘色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21至25頁 6 不明液體/ 編號2-31 1罐 毛重20.97公克,淨重6.80公克,驗餘淨重6.79公克 經檢視以黑色塑膠瓶裝有不明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21至25頁 7 不明香菸/ 編號3-7 1支 毛重10.21公克,淨重0.85公克,驗後淨重0.7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27頁 8 不明液體/ 編號4-2 1罐 毛重166.89公克,淨重22.70公克,驗後淨重22.69公克 經檢視以玻璃瓶裝有透明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27至29頁 9 不明液體/ 編號4-3 1罐 毛重427.72公克,淨重370.71公克,驗後淨重370.12公克 經檢視以塑膠瓶裝有透明液體(較稠),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同上/同卷第27至29頁 10 摻有疑似依托咪酯玻璃瓶/編號4-6 1罐 毛重373.32公克,殘渣驗後用罄 經檢視以玻璃瓶裝有透明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29至31頁 11 依託咪酯煙彈/ 編號5-1 12顆 總毛重52.32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隨機抽樣1顆另編為5-1-1-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31至33頁 5顆 總毛重20.05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隨機抽樣1顆另編為5-1-2-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12 依托咪酯電子煙含煙彈/編號6-3 4顆 總毛重20.65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隨機抽樣1顆另編號6-3-1-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33頁 1顆 毛重5.17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另編號6-3-2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3 安非他命/ 編號6-8至6-15 8包 總毛重27.11公克,總淨重24.28公克,驗餘總淨重24.21公克,純質淨重19.39公克 隨機抽樣編號6-1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為79.9%。 同上/同卷第33至35、45頁 14 依托咪酯煙彈/ 編號6-16 5顆 總毛重23.65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隨機抽樣1顆另編號6-16-1-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35頁 25顆 總毛重119.75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隨機抽樣1顆另編號6-16-2-1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5 愷他命/ 編號6-17 1包 總毛重13.91公克,淨重0.06公克,驗餘淨重0.05公克 經檢視以夾鏈袋包裝透明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35頁 16 一粒眠/ 編號6-18 1包 總毛重13.97公克,總淨重4.82公克,驗餘總淨重4.67公克 隨機抽樣1顆另編號6-18-1號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同上/同卷第37頁 17 海洛因/ 編號6-19 1包 淨重0.09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 送驗米白色粉塊狀檢品1包,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1560號鑑定書/偵卷一第273頁 18 海洛因/ 編號6-20、6-21 2包 合計淨重1.91公克,驗餘淨重1.88公克,純度29.12%,純質淨重0.56公克 送驗粉末檢品2包,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9 海洛因/ 編號6-22 1包 淨重0.92公克,驗餘淨重0.91公克 送驗黃色粉塊狀檢品1包,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0 不明液體/ 編號6-23 1罐 毛重40.41公克,淨重8.40公克,驗餘淨重8.3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編號1之毒品鑑驗報告/偵卷三第37頁 21 不明液體/ 編號6-24、6-25、6-28 3罐 總毛重52.62公克,總淨重35.22公克,驗餘總淨重35.21公克 隨機抽樣編號6-24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37頁 22 不明液體/ 編號6-26、6-27 2罐 總毛重40.10公克,總淨重25.31公克,驗餘總淨重25.30公克 隨機抽樣編號6-26號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37至39頁 23 依托咪酯煙彈/ 編號6-29 1顆 毛重6.19公克,煙彈內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取淨重 經檢視為透明煙彈殼裝有褐色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39頁 24 不明粉末/ 編號6-30 1包 毛重0.38公克,淨重0.08公克,驗餘淨重0.07公克 經檢視以透明夾鏈袋裝有白色粉末,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39頁 25 不明粉末/ 編號6-31 1包 毛重1.77公克,淨重0.88公克,驗餘淨重0.86公克 經檢視以透明夾鏈袋裝有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39頁 26 不明粉末/ 編號6-32 1包 毛重0.84公克,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44公克 經檢視以透明夾鏈袋裝有橘色塊狀及粉末,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同卷第39頁 27 卡西酮咖啡包/ 編號6-33、6-34 2包 總毛重10.12公克,總淨重1.30公克,驗餘總淨重1.14公克 經檢視均為「TESLA」字樣紫色包裝共計2包,型態相似,隨機抽樣編號6-33號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機卡西酮。 同上/同卷第39至41頁 28 玻璃瓶摻有疑似依托咪酯/編號7-15 2瓶 總毛重334.24公克,殘渣驗後用罄 隨機抽樣1瓶另編號7-15-1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同上/同卷第41頁 29 依托咪酯煙油/ 編號2-1、2-3 2罐 隨機抽樣編號2-1號檢驗,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19頁 30 依托咪酯煙油/ 編號2-2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19頁 31 不明液體/編號2-5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1至23頁 32 不明液體/編號2-6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1至23頁 33 不明液體/編號2-10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1至25頁 34 不明液體/編號2-11、2-15、2-16、2-19、2-24、2-26至2-28 8罐 隨機抽樣編號2-28鑑驗,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1至25頁 35 不明液體/編號2-30 1罐 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1至23頁 36 不明液體/編號2-32 1罐 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 37 不明液體/編號2-33 1罐 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 38 不明粉末/編號4-4 1罐 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7頁 39 丙二醇甘油/編號4-5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9頁 40 百香果香料/編號4-7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31頁 41 蔬菜甘油/編號4-8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 42 不明液體/編號4-9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29頁 43 不明液體/編號4-10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 44 摻有疑似依托咪酯玻璃瓶/編號4-11 1罐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31頁 45 依托咪酯菸油/ 編號5-2、5-3 2罐 隨機抽樣編號5-3鑑驗,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33頁 46 疑似依托咪酯原料/ 編號7-1 1桶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41頁 47 丙三醇甘油/編號7-11 1瓶 未檢測出毒品成分。 同上/同卷第41頁 48 電子菸主機/編號3-3 8個 49 攪拌機/編號5-4 1個 50 電子菸主機/編號5-5 2個 51 行動電話iPhone 12 Pro Max 1支 52 平板電腦Galaxy Tab A 1台 5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54 玻璃球 2顆 55 分裝袋/編號6-6 1批 56 電子磅秤/編號6-7 1台 57 行動電話iPhone 15 Pro Max含sim卡 1支 58 電子菸濾嘴套/編號7-2 1批 59 針筒/編號7-3 8支 60 排風扇/編號7-4 1組 61 量杯/編號7-5 3個 62 分裝袋/編號7-6 1批 63 分裝瓶/編號7-7 1批 64 玻璃瓶/編號7-8 2個 65 小研磨機/編號7-9 1個 66 電子磅秤/編號7-10 1台 67 過濾杓/編號7-12 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