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莊 柔被 告 陳永錚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5年度智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永錚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莊柔提起告訴時,已逾越告訴期間,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