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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蔚如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蔚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蔚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125號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而法務部已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84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