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書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書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書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於112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2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2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復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至23頁)。受刑人於112年4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5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54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